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德鑫雷射切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淑玲
代 理 人 池宗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証翔機電有限公司 林清輝 彰化銀行蘆洲分行 112年12月20日 21,315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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