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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請人上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淑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月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01 | 鼎祐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施正仁 | 華南銀行板橋分行 | 112年9月5日 | 12,600元 | JE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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