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請人 張文信即金禾煤氣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1 張文信即金禾煤氣行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2年8月8日 新臺幣50萬元 Q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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