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許書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許書政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07年11月12日 223,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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