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請人楊顯崧即楊林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 備考 |
1 |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93-ND0000000-0 | 1000 | |
2 |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93-ND0000000-0 | 1000 | |
3 |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93-ND0000000-0 | 1000 | |
4 |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93-ND0000000-0 | 1000 | |
5 |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93-ND0000000-0 | 1000 | |
6 |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93-NX0000000-0 | 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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