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請人王忠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新臺幣) | ||||||
001 | 高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惠文 | 永豐銀行海山分行 | 113年1月22日 | 253,096元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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