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76,2024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請人許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76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6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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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臺幣)


001
新莊民安郵局吳世妃
三重中山路郵局
111年9月28日
30,000元
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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