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89,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梁天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65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