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請人連黃碧雲
代理人許朱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 113年度除字第393號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01 |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 112年3月26日 | 8,000元 | 0000000 | |
002 |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 112年4月26日 | 8,000元 | 0000000 | |
003 |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 112年5月26日 | 8,000元 | 0000000 | |
004 |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 112年6月26日 | 8,000元 | 0000000 | |
005 |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 112年7月26日 | 8,000元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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