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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連元章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3月26日 24,000元 0000000 2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4月26日 24,000元 0000000 3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5月26日 24,000元 0000000 4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6月26日 24,000元 0000000 5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7月26日 24,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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