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96,2024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黃昌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6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6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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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臺幣)
001
黃昌煌
新北市樹林區
農會
113年1月31日
32,361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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