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請人林我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9號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01 | 余昀蓉 | 中國信託銀行 板新分行 | 112年2月1日 | 12,000元 | CL0000000 | |
002 | 余昀蓉 | 中國信託銀行 板新分行 | 112年3月1日 | 12,000元 | CL0000000 | |
003 | 余昀蓉 | 中國信託銀行 板新分行 | 112年4月1日 | 12,000元 | CL0000000 | |
004 | 余昀蓉 | 中國信託銀行 板新分行 | 112年5月1日 | 12,000元 | CL0000000 | |
005 | 余昀蓉 | 中國信託銀行 板新分行 | 112年6月1日 | 12,000元 | CL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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