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99,2024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請人林我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余昀蓉

中國信託銀行
板新分行
112年2月1日


12,000元

CL0000000


002
余昀蓉

中國信託銀行
板新分行
112年3月1日

12,000元

CL0000000


003
余昀蓉
中國信託銀行
板新分行
112年4月1日

12,000元

CL0000000


004
余昀蓉

中國信託銀行
板新分行
112年5月1日

12,000元

CL0000000


005
余昀蓉
中國信託銀行
板新分行
112年6月1日
12,000元
C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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