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請人全恩商行
法定代理人羅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13年司催字第239號」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司催字第169號」;關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滿」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後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乃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更正後附表:
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備考 |
(新臺幣) | ||||||
001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高雄銀行板橋分行 | 112年7月31日 | 235,204元 | 1685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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