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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請人廖經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廖美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4號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001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088-NX-0000000-0 | 1 | 600 | |
002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089-NX-0000000-0 | 1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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