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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施士福即施正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00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000000-0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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