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31,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請人吳垂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林永承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
112年12月19日
19,500元
G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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