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45,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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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東華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沛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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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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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華紙
器有限
公司
蘆洲區農

111年10月1
0日
61,941

FA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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