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47,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請人黃詩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黃詩淇
玉山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100年11月30日
11,900元
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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