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請人陳信宏即陳徐素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 113年度除字第467號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001 |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84-NU0000000-0 | 1 |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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