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67,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請人陳信宏即陳徐素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000000-0
1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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