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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劉如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68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0~86ND0000000 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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