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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請人羅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雅文
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新臺幣) | ||||||
001 | 羅建忠 | 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 | 110年8月31日 | 67,200元 | SM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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