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楊位妹即格志企業社
代 理 人 王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楊位妹即格志企業社 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 112年8月1日 20萬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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