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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 壬○○
????? 勝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健男
訴訟代理人 李紹徵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福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丁榮聰律師、饒子蕃會計師為被告福方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被告福方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94年4 月11日以93年破字第31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丁榮聰律師、饒子蕃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11月21日以94年度抗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於95年5 月25日以95年台抗字第315 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有卷附上開裁定可以證明。
被告福方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丁榮聰律師、饒子蕃會計師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宏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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