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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劉哲明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據約定事項一般條款第十四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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