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0,訴,2237,2001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案 號:九十年訴字第二二三七號
案 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及法定代理人: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㈠證物原件;

㈡往來明細表或帳卡;

㈢基本放款利率表。

□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

(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柯正義(住板橋巿成都街十八號二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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