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0,訴,2267,2001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七號
原 告 羅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永富
送達代收人 林正文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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