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江文良
被 告 甲○○原名黃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約定就系爭保證債務,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有借據附其他約定事項之影本一份在卷可憑。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由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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