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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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