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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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