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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返還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叁拾玖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玖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蕭惠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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