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丙○○
乙○○
甲○○
丑○○
巳○○
子○○
卯○○
辛○○
戊○○
壬○○
庚○○
丁○○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複代理人 蕭誌萍律師
被 告 D○○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段四二七號
J○○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八巷三號三樓
E○○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六六號
右一人 I○○○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九一號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M○○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一號
C○○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一號
B○○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一號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 住台北市○○○路一四五巷三五號
被 告 G○○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一五六巷二弄三號二樓
H○○ 住台北市○○區○○路六段二一巷六號十四樓
K○○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十五號
A○○○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一號
L○○ 住台北市○○區○○路二八0巷二三號二樓
右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律師
被 告 未○○(又名林鄭宋)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四號四
林水連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四號四樓
林朝慶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四號四樓
李林月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九二巷一號
黃○○○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一六五之一號
玄○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五三巷二弄一號四樓
寅○○○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卅二巷一弄一號
辰○○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卅二巷一弄一號二樓
癸○○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卅二巷三四弄十七號三樓
午○○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卅二巷十二弄十四號二樓
地○○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六四巷四五號
天○○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一五五巷七弄十三號四樓
亥○○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十號
居台北縣蘆洲市○○路十五號
酉○○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十四號
國丹機械鑄造廠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
法定代理人 申○○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二八五號四樓
右二人共同 林秋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北信興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
法定代理人 宇○○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二十七巷二十九弄六十一號二
被 告 北地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五六巷七弄
法定代理人 逢元均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五六巷七弄四號一樓被 告 昆澤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四四五巷三十二
法定代理人 戌○○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四十九巷八弄五號四樓被 告 F○○ 住
李怡常 住
N○ 住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D○○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O巷二O號被 告 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請就聲明內容分別列舉請求權基礎。
被告請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分別列舉爭執部分與不爭執部分。
本院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到現場履勘房屋現況,請兩造屆時在臺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十號前等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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