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一七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余建豐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蘇澳鎮○○段猴猴小段一四八之四十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情,查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宜蘭縣,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店市,亦非本院轄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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