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0,訴,222,2001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基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丁晚
被 告 鴻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煌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法定代理人請親自到庭(欲調查鯊魚頭修理費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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