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沐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第六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五百零五條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二百八十三萬九千七百二十五元;
另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五百九十七條及兩造間承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票號CH四八七四七六號,面額三十萬元之本票一紙。
原告既係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且觀諸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兩造合意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B書記官 丘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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