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0,訴,75,2001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年訴字第七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B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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