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易芳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必奇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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