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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吳秉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林玫君
~B 法官 古秋菊
~B 法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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