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游明財即祭祀公業游光彩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被 告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律師
被 告 辛○○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三六巷
癸○○ 住台北市中正區○○○街六五巷
訴訟代理人 庚○○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六號四樓
被 告 壬○○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五○○巷
丁○ 住台北市○○區○○街一一三巷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八巷
丙○○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一一八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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