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1,重訴,494,2004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游明財即祭祀公業游光彩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被 告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律師
被 告 辛○○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三六巷

癸○○ 住台北市中正區○○○街六五巷

訴訟代理人 庚○○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六號四樓
被 告 壬○○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五○○巷

丁○ 住台北市○○區○○街一一三巷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八巷

丙○○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一一八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張玉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