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1,訴,1826,200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六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六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貳萬肆仟玖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 二 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B 法 官 連士綱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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