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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
被 告 戊○○
丙○
丁○○
己○○○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千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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