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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就超過部分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元,應繳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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