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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三六號
原 告 甲○○○○○○○○○○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俊海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陸萬肆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尚不足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翠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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