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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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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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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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婉如 │五股鄉農會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伍萬陸仟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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