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路○段一號,有經濟部檢送之被告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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