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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優識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原名:優識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王麗萍律師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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