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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丙○○
甲○○○
施勝騰
(原名庚○○)
乙 ○
己○○
辛○○
戊○○
丁○○
被 上訴人 卯○○
辰○○
寅○○
癸○○
丑○○
子○○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333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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