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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2,7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0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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