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4,家訴,127,20060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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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上訴人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5年6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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