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4,建,53,2006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享叮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之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0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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