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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一)字第41號
原 告 福茂音樂著作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可登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臺灣滾石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鋒林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 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丁○○ 住臺北縣
住臺北縣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壬○○ 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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